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压缩机技术服务部销售与服务标准条款
- 范围
- 在本标准条款中:“买方”指零件及服务的购买方,在合同/订单/报价单中亦可能被称为“甲方”;“卖方”指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压缩机技术服务部,及任何由其指定以完成合同/订单项下卖方部分或全部服务义务的分包商,在合同/订单/报价单中亦可能被称为“乙方”; “零件”指由卖方提供的零部件; “设备”指经双方书面确认的作为服务对象的任何设备;“服务”指卖方在本标准条款项下为设备进行检测、保养、修理或改造等服务;“操作手册”指买方购买设备时得到的设备使用操作指导文件;“日”指“日历日”。
- 本标准条款与合同/订单/报价单构成完整的交易文件,除本标准条款第6条外,合同/订单/报价单与本标准条款约定不一致的,以合同/订单/报价单为准。
- 如合同/订单/报价单仅销售零件而不包含任何服务的,则本标准条款中与服务相关的条款不适用。
- 报价单
- 报价单中的报价有效期为三十(30)日,但卖方另行明确声明的除外。
- 一旦报价单被买方接受,报价单和本标准条款即成为双方的合同。经接受的报价单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撤销、取消或修改,除双方另行协商一致。
- 价格和付款
- 除双方另有明确约定,合同/订单/报价单均为不含税价格。
- 买方逾期付款,卖方有权拒绝交付。
- 买方向卖方付款时应注明合同/订单编号。否则,卖方有权自行指定该付款的对应合同/订单。
- 卖方应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后以当面或特快专递方式交付买方,买方对发票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发票后五(5)日内向卖方书面提出。
- 服务条件
- 买方保证设备自安装之日起至接受服务时完全符合以下要求:
- 均按操作手册进行操作和日常检查保养;
- 均在推荐并认可的操作环境下运行;
- 运行条件或安装条件未发生任何变化。
- 买方应尽其所能地为服务提供协助,包括但不限于起吊、照明设备等工具。
- 买方应按卖方的要求提供所有与设备有关的操作文件、图纸、测试证书和维护检查报告等资料。
- 如果设备发生过搬移、气体媒介更改或电源更改等重大更改的,买方应事先书面通知卖方,并由卖方进行书面确认。
- 买方应确保设备及工作环境不存在危及健康及安全风险之因素。
- 卖方有权进行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设备、买方之环境、买方之工作惯例、买方提供之协助工具等。买方应提供必要之方便及协助,以便卖方进行上述风险评估。
- 如卖方认为买方未能以令卖方满意的方式控制健康及安全风险的,卖方可拒绝提供任何服务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 因服务而在买方工作环境中产生的废料、废水等应由买方负责处理。
- 服务工具存放
如买方无法协助提供服务所需工具的,则应提供场所放置卖方为提供服务所需要的一切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龙门起吊等。卖方提供之工具归属于卖方,买方应给卖方提供便利,并尽到安全保管的义务。
- 服务时间
- 所有服务工作均应安排在法定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时间8:30-17:30,节假日除外)进行。
- 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安排在非法定工作时间提供服务的,买方除应至少提前7日提出并得到卖方确认外,还应按以下标准另行向卖方支付额外服务费:
- 星期一至星期五延长工作时间的额外服务费:该次服务对应人工费的50%;
- 星期六或星期日的额外服务费:该次服务对应人工费的100%;
- 法定节假日的额外服务费:该次服务对应人工费的300%。
- 服务分包
买方知晓并同意:卖方之关联企业或卖方指定的分包商可以参与卖方在本合同/订单项下义务的履行,前提是卖方仍应就合同/订单项下全部义务向买方负责。
- 零件交付
- 卖方根据买方的要求将零件交付到合同/订单指定的收货地址,合同/订单未指定收货地址的,买方联系地址即为指定的收货地址,运输方式由卖方自行确定,运输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如因买方变更收货地址或收货人等产生的费用,均由买方予以承担。
- 卖方按照良好的商业惯例包装零件,如买方有额外的包装要求,应不晚于交货日之前的五(5)日书面告知卖方并承担相关费用。
- 零件毁损灭失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至买方。如果买方未按约定的时间接收零件,则视为买方违约,风险自应交付时起转移至买方。
- 验收
- 零件验收:买方收到零件时,应当场开箱检查,核对设备数量、品种、型号、外观等,确认完好后再行签收;如有问题,应当场向运输方提出异议,并在送货单上书面写明,否则视为零件验收合格。
- 服务验收: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卖方完成服务或交付服务设备时,买方应当根据合同/订单约定的服务项当场完成验收。卖方将通过电子邮件向买方发送服务报告,买方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服务报告后一(1)日内向卖方书面提出,否则视为所有服务验收合格。
- 买方如有额外的验收要求应当在合同/订单中写明,否则因买方额外验收标准和额外验收工作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 零件的质量保证
- 合约/订单项下的质量保证仅针对出售的零件及服务中更换的零件,如服务未更换任何零件的,则本条不适用。
- 卖方保证零件的质量、规格符合合同/订单的约定,不存在生产缺陷。除非合同/订单另有约定,卖方的产品样本、展会宣传或网页中对于零件的描述不作为零件质量保证的依据。
- 除合同/订单另有约定外,零件的质量保证期为九十(90)日,自买方收货之日起算。
- 在质保期内,如果买方认为零件存在质量问题应立即书面通知卖方,卖方有权认定零件是否符合质量保证条件。经卖方认定符合质量保证条件的,卖方履行质量保证的方式为修理或更换零件。
- 因以下情形导致的零件损坏,卖方无需履行质量保证义务:
- 买方未按操作手册进行安装、操作、使用、保养及检修设备和/或零件的;
- 买方人员或第三方人员故意或疏忽导致的;
- 空滤、油滤、油气分离器、润滑油、阀件等零件正常的损耗;
- 由于特殊环境或不可抗力造成的;
- 与卖方无关的其他情形。
- 违约责任
- 如有任何款项到期未付,则卖方应有权在不影响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之前提下中止所有剩余零件的交付或提供服务。买方知晓并同意,在买方与卖方签订的其他合同/订单中,若由于买方在其他合同/订单项下延迟付款,将导致本合同/订单项下零件或服务迟延交付。
- 若由于买方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期交付零件超过三十(30)日的,卖方将向买方收取合同/订单金额2%/天的仓储费用。买方收到卖方通知后仍未纠正的,卖方有权中止进一步向买方交付零件或服务。
- 合同/订单如欲变更或解除的,须经双方事先书面同意。因下述原因导致合同/订单解除的,买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买方应按合同/订单金额的30%向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卖方直接损失的,买方还应全额赔偿以避免卖方损失:
- 买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订单的;
- 经卖方书面催告后买方仍怠于履行合同/订单义务,导致卖方解除合同/订单的。
- 如合同/订单解除后,买方须向卖方退回零件的,买方应自费将零件以同等运输条件运回卖方。买方退回的零件应满足以下全部条件:零件没有遭到人为破坏,外观无污损,配件与赠品等齐全。卖方收到退回的零件后如发现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在七(7)日内向买方书面提出异议,买方应向卖方赔偿不符合以上条件的零件价款以避免卖方遭受损失。
- 卖方责任限制:在任何情况下,卖方依法需要对买方承担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买方为该服务向卖方支付的合同/订单价款的10%,且卖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范围仅限于买方的直接损失,卖方不对买方的任何间接损失负责赔偿,这里的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产线损失、能源和耗材损失、折旧损失、停工损失、预期利润或营业收入的损失。
- 买方应确保并保证本合同/订单项下和零件不会用于出口。如果买方确实需要将零件转卖至国外或运至国外使用的,买方应在签订合同或零件交付之前分别书面通知卖方并依照卖方的要求提供《ATLAS COPCO贸易合规确认声明》,披露真实的最终用户或最终用途证明,并提供交易过程中任何中间商的完整身份信息,前述信息的提供将作为交付的前提条件之一。买方应当遵守零件适用的进出口方面的任何有关法律、法规或指引,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将零件出口或再出口至以下国家或地区内的实体或者人员:(1)可适用法律或国际法项下的禁运所针对的任何国家和地区,包括但不限于伊朗、克里米亚、塞瓦斯托波尔、叙利亚和朝鲜;及/或 (2)如零件受美国、欧盟和英国政府的法律管制且最终交货的国家或地区/或收货人属于被该等法律限制出口的对象。无论合同/订单中是否有任何其他规定,如果卖方有合理的理由怀疑需方已违反或意图违反本条,则卖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订单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 终止
如果买方进入破产程序,或被指定了管理人或接收到针对买方的关于破产的法院裁定、或停业清算、或发生所适用之破产法下的类似事件(为重组或合并之目的除外),则所有应支付给卖方之款项应立即到期并可支付,并且卖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终止合同/订单。
- 不可抗力
- 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本合同/订单项下任何义务,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书面通知对方,并同时向另一方提交由权威机构出具的有关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证明。因不可抗力事件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订单义务而致使对方发生损害或损失的,一方无需承担责任。但是,该方应采取一切可能措施以减少或避免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尽其一切努力尽快恢复履行其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无法正常履行的义务。如该方因未采取合理措施致使损失扩大,应承担损失扩大部分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本合同/订单项下产品或部件系由卖方国外关联公司生产,则卖方国外关联公司所遭遇的不可抗力事件亦被视为卖方的免责事由。
- 卖方无需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所导致的原材料供给、劳动力与管理方面的问题带来的推迟及由此产生的额外花费、损失和赔偿负责。双方应对按照公平原则进行调整,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应由双方协商分摊,在双方达成一致之前,交货时间顺延且卖方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 保密和知识产权
- 合同/订单任何一方(接收方)同意,对其所知悉或占有的与另一方(披露方)业务经营或生产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任何及所有信息(“保密信息”),无论其性质或形式,均应进行严格保密和保护。接收方应仅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向其必须知晓该等信息的员工或许可的分包商披露上述保密信息。接收方应确保所有获知保密信息的员工和许可的分包商对该等保密信息承担与其一致的保密义务。接收方同意,一经披露方要求,接收方应立即向披露方归还所有上述保密信息以及接收方(包括其员工和许可的分包商)所占有或控制的所有副本,并向披露方提供书面确认。本条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或届满后的三年内继续有效。
- 卖方在本合同/订单项下提供的、由其开发或创建的任何技术诀窍、技术信息、源程序、图纸、规格、文件、创意、概念、方法、工序、技巧及发明等,卖方应保有一切权利、所有权和权益。未经卖方事先书面同意,买方不得将任何该等信息用于设备使用目的之外的任何其它目的。 零件中的或与零件有关的任何专利、版权、商业秘密、设计权利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均由卖方保有,除本合同明确约定之情形外,买方不享有该等知识产权或其中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卖方提供的或与零件有关的任何技术信息、技术诀窍、图纸及规格。买方不得使用卖方及其关联公司的商标和名称。
- 其他
- 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可以采用亲手送交、邮寄、传真或其他方式送至另一方的联系地址,该地址亦作为司法机关出具的诉讼、仲裁文书的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双方应保证联系地址是正确的,如有变更应在三(3)日内通知对方,否则因地址变更导致通知被退回的,通知寄出之日视为送达。
- 因合同/订单/报价单及标准条款的签订、履行或解释所发生的争议均适用中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
- 如果出现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无法通过该等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卖方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